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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:2019/3/9 9:42:53   浏览

       一、对部分产品不再施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

二、对部分产品增加自我声明点评方法

自2018年10月1日起,对信息技术设备、音视频设备中的标称额外电压小于等于5VDC、标称额外消耗功率小于15W(或15VA)、且无可充电电池的设备(III类设备),增加自我声明点评方法。相关企业可选择按既有方法进行认证,也可根据国家认监委颁布的《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施行规则》,采用自我声明方法证明产品可以持续契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,并完成产品契合性信息报送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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